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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职责
(一)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第378号令)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;通过统计、稽核对所监管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;建立和完善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、考核和监管体系,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。
(二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国有(集体)资产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起草国有(集体)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;拟订国有(集体)资产的发展规划、结构调整计划。
(三)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;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;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(集体)资产管理体制;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。
(四)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、监事会成员、财务总监,代表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;负责外部董事、监事会成员、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(五)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免、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;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、用人机制;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。
(六)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(集体)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、制度和办法;调查、研究国有(集体)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(集体)资本金的分布状况;研究制订国有股权管理办法;研究提出国有(集体)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;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;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。
(七)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、产权界定、产权登记、资产评估、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,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、监测、预警体系;完善所监管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。
(八)依法对所监管资产实施检查监督;负责检查所监管企业财务,查阅所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,验证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、合法性;检查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、利润分配;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资产流失的查处、损失责任认定、产权纠纷调处工作;协助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。
(九)决定或批准所监管企业的设立、合并、终止、拍卖以及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;组织清算被解散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。
(十)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、省属在汉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党的建设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、思想政治、统战工作以及工、青、妇和信访接待工作。
(十一)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,负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。
(十二)按照市委有关规定,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。
(十三)协助市纪委抓好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、省属在汉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纪检和监察工作。
(十四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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